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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府发(2017)13号

    信息发布者:王树声
    2017-07-22 21:23:48    来源:黔东南招商引资网   转载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根据《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招商领导小组〔2012〕2号)》文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社会引资人(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它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在州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州外社会资金。

     

      (三)必须是纳入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的招商引资项目。同时,项目必须是已通过竣工验收且生产经营正常。

     

      (四)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内为当地贡献税收占总投资额1%以上;为当地解决劳动就业20人以上(非产业类项目为当地解决劳动就业10人以上)。

     

      (五)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六)无其他纠纷、争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 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奖励5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8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10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非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到我州投资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进行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两项或三项的,以最高限额进行奖励)。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一个项目物质奖励一次,物质奖励最高限额为25万元以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四、奖励资金来源

     

      物质奖励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别承担,奖励资金纳入州、县年度财政预算。

     

      五、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一)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年度招商引资社会引资人奖励申报工作。

     

      (二)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属县(市、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并填写《黔东南州招商项目引资人申报备案表》并经属地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四)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六、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投产经营认定。

     

      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引资人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属县(市、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

     

      七、奖励申领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后,由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市、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黔东南州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按照表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者及招商受益者、项目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二)引资人将《黔东南州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及下列材料报项目所属县(市、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1.《黔东南州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

     

      5.招商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6.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奖励认定兑现。

     

      1.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开发区)在每年度11月底前完成申报、初审上报工作。

     

      2.对招商引资奖励的认定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财政、商务、工信、人社、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额度。

     

      3.公示。审核结果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报州政府审定后进行奖励兑现。

     

      获省级社会引资人奖励的项目,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省级文件规定兑现到位,州级不再另行重复对社会引资人进行奖励。

     

      八、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

     

      (三)对重大项目、战略性项目不能以奖励代替优惠政策。

     

      (四)本办法涉及引进资金为美元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五)本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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